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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公司信息部主管。
2019年6月22日,李某向公司提交了书面离职申请书,载明:“由于个人自身原因,特此于2019年6月22日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正式离职时间是2019年7月22日…...”公司领导刘某在申请书上写明“同意!”并签名,时间为6月23日。
2019年7月16日,李某在下班途中受伤(未被认定为工伤),后未再到公司上班。
2019年11月22日,公司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因李某个人申请辞职,我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2020年9月17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你认为,李属的诉讼能得到支持吗?
A:能
B: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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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 2023-11-01 11:23 回复 赞(0) 9楼
很显然是B,问题的核心就在于是员工主动提出离职。
尝试回答大漠流沙的几个问题。
1、超过1个月不会导致离职报告失效,但是要顺延。这种情况很类似于员工合同即将到期前怀孕的情况,如果公司合同到期后选择不续签,那么也要延续到员工三期结束后,不能提前终止合同。在这里我认为劳资双方签字确认的离职报告与劳动合同是一样合法有效的。
2、公司不能要求员工立刻离职,员工虽然提交了离职报告,但是在,还在职期间患病的,有权享受病假待遇,离职报告的执行应该延续。
3、接着说延续的问题,员工休病假,离职流程就中止、顺延了。那么顺延到什么时候呢?我认为,顺延到员工享受完病假待遇,企业履行完相关义务时——即医疗期结束。在医疗期结束后,离职流程重启,解除不支付补偿金。
以上个人观点,欢迎讨论,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