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4日,陈某在工作时被机器绞伤。
2022年6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2022年9月21日,某公司向陈某邮寄《员工返岗通知函》。
2022年9月22日,陈某向公司发送《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内容为:因为你公司没有依法发放申请人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申请人迫于无奈,特向你公司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为盼。
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注:陈某出生于1970年8月15日,陈某解除劳动关系时陈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上林 2024-03-12 11:13 回复 赞(1) 8楼
B
补充观点:1、员工存在的问题是,如果企业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员工应该向有关部门投诉,追要拖欠工资,而不是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即便是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应该主张的是经济补偿而不是经济赔偿。
2、法院的问题,二审认为的“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这里有一些问题,劳动者要求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支持,还应该看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已经享受了退休待遇,如果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存在(法院也认可)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是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非劳动者本人意愿离职的,劳动者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