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A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获取了经济补偿金,却被公司列入了“黑名单”。离职后的姜某向B公司求职时,A公司HR又告知了B公司HR“黑名单”事宜。姜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将其从公司“黑名单”中移出,并赔偿姜某7个月的误工费525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向法院提交其公司的《黑名单管理规范》,该规范制度载明离职员工如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罚、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原则上被列入“黑名单”且不再予以录用。
A公司认为其对于员工二次录用问题享有用工自主权,但无法解释“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被列入“黑名单”的具体原因。
法院另审理查明,姜某面试B公司被拒绝后未再寻找其他工作机会,姜某自述希望待本案解决问题后再申请入职其他公司。
小鱼儿1475417532 2024-03-15 20:05 回复 赞(0) 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