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强 2024-03-20 11:57 回复 赞(0) 9楼
一、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员工加班有时间限制。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生产经营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且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加班的时间上,一般每日不超过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三个小时,且每月不超过三十六个小时。双休日加班的时间,也包括在计算36个小时之内。即使单位安排调休,双休日加班的时间也计算在上述36小时之内。
二、员工加班时间限制的例外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班时间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由谁来证明加班时间劳动者起诉追偿加班费,在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必然涉及加班时间的确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时间没有争议,自然不存在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分配。但因实践中加班时间的复杂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常对加班时间存在争议,既然有争议,就必然会存在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分配。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实行打卡制度,考勤中的打卡时间,仅仅只能初步证明劳动者那段时间一直呆在单位,也就是在单位停留的时间,但这个时间是否全部属于加班时间,还是有部分属于加班时间,有部分属于劳动者在单位私自逗留时间,这就涉及双方的证明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只有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加班费。因此,对于是否需要加班的,劳动者就应该要对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加班,劳动者主动要求加班或者自行私自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当劳动者提供了证据证明了单位安排了加班,并有相关考勤记录的,应当认定考勤记录的时间为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考勤记录上的时间只有部分是加班时间的,对于具体加班的时间确定,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
上林 2024-03-18 09:17 回复 赞(1) 1楼
你这不把手段和目的给整反了吗!
不如直接取消加班填单制度,你也说了工作量不大,员工基本上都不需要加班,那么就默认公司无加班好了。员工手上有活就在工作时间抓紧干,干不完的,自己选择是下班以后继续干完还是带回家干,或者明天再干,或者是一直干不完最后被领导批。其实上班的人都明白,时间是有弹性的,工作是有节奏的,如果不是绝对的工作量巨大,只要合理调配时间,工作都是做的过来的。
而恰恰是因为你们现在有了这个制度,才让员工觉得只要把工作拖到下班后,再干就会产生额外的钱或者假期。这就是为啥员工对6点和6点半开始计算这么敏感的原因,如果公司是6点下班,如果员工真的需要加班到深夜,就不太会在乎这半个小时,6点下班后休息一会,吃个饭,然后加班几个小时。如果员工是假加班,只想每天下班以后磨蹭半个小时一个小时再回家,即错过了交通晚高峰又额外赚了加班费,结果公司把下班后的半个小时给绕过去了,员工当然就不愿意,所以都是千年的狐狸,谁不知道谁呢!
如果公司真的有需要员工加班的紧急工作怎么办呢!让部门领导提起加班申请,发布加班通知,统一安排加班,也就是说把员工填单改为领导填单,这样加班的真实性、目的性就更明确了,员工也不用再动什么小心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