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存在这种现象,一些外地农村劳动力到我公司应聘入职后单位按法定要求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他们确写出书面声明要单位退保,说老家参加了新农保,因此不需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于是单位按照他个人意愿给停止了缴纳社会保险,可这些职工离职后又向单位索要保险补偿11年7月份后还要求单位补缴,而他给单位写的声明已经4年多了,我想问他这个要求(补缴或补偿)是否超过了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
对这些人只能签订劳务协议,让他们在老家开具出参保证明,公司和他们签订劳务协议,购买工伤或者商业保险,以此来规避风险。个人写个证明,是不能做为不购买社保的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