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我们公司新来一位员工,原单位是事业单位,社保仍由原单位交纳,算是停薪留职吧。公司与其签了一份劳务合同。当时咨询律师,建议是劳务合同。合同为期一年。现在公司想让这位员工走人。请问:如何处理,对公司最好。
签订劳动合同的就构成劳动关系,其他的则是劳务关系。
1、简单点通常临时性用工,可考虑签订劳务合同。
2、劳务合同操作应该按合同中约定操作。合同中无合同解除或违约的约定,可考虑参照劳动合同法给予适当补偿。
3、即使是劳务合同也要考虑同工同酬,杜绝不平等现象。
4、对公司最好就是事先的未雨绸缪,事后来补救总不是最好的办法。
关于该问题,首先如果签的确实为劳务合同的话就不适用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因此即使辞退该员工只要劳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赔偿条件的话可以不需要进行赔偿的!但作为用人单位,基于企业的用工声誉及企业形象等方面的考虑,可以适当给予辞退的经济补助!具体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先说说我个人的意见,我百度了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是看到一些关系应用,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已被视为劳动关系。
所以现在我认为当初律师虽然建议签劳务协议,但按照关系来看也算是劳动关系。这样如果要辞退这人的话,给其经济补偿为一个月的工资。
大家都来说说你们的意见,我参考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