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女职工10年9月7日进公司,合同到期时间为14年2月28日,13年6月24日开始因为保胎回家待产,期间保险无中断,于14年2月11日生完孩子,产假结束于5月初,因考虑她个人能力目前公司没有合适的岗位安排,不想再继续雇佣,公司该怎么协商处理啊?
協商解約,把員工產期,哺乳期內的工資都給他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哺乳期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
协商解除并依法根据工龄给补偿金就行··
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还得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我们公司也遇到此类情况,目前是告诉她没有合适岗位,让她请病假,带哺乳假满,再协商解除支付补偿金
产假结束后还有1年的哺乳期,按法律规定员工无过错是不能辞退的,否则要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