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大家一下,我朋友是个木匠,从20多岁起就在这个单位做,一直没换过。现在是工厂的管理者,一直也没给个正式工的名分(事业单位)现在工厂要不办了,单位里给其他的员工每个人12个月的工资,每个月1500块。给我朋友24个月的工资,每个月1500块(正常是7000-8000左右发的),算下来36000块钱,请问各位朋友们,这样的处理办法合理吗? 30年了,我朋友只有一个词可以形容,忠诚! 但是这么久钱没赚到不说,连个名分都没有,一直都不给转正。现在厂不办了还这样的处理。真的很不能理解!请求大家帮帮忙,单位这样做合理吗?该如何解决呢?
08年后—《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超过当地地区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当地平均工资标准的三倍执行,职工工资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平均工资执行。
08年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无三倍上限一说····
你可以参照说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