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劳动者A3月1日向企业提出4月1日离职申请,企业在3月2日批准,要求A3月3日正式离职,A要求企业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损失(补偿),是否得到支持?
帖子时间久了,无意中翻出来的,我跟楼上的意见不同。员工提出离职申请,上面注明离职时间为4月1日。现在企业提前要求A正式离职。属于企业违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A可以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企业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我之前也看过相关的案例,是这样的。企业这种做法存在很大风险。不仅要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还需要按其工龄来给予赔偿金。
我覺得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是员工的义务,以防止员工突然离职,对公司岗位是个损害,是对公司的一种保护;
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离职预通知的要求,并不是说企业一定要等满了30天才可以办理离职,企业在收到员工离职申请后,30日内随时可以办理离职手续,A要求补偿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