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病,按工作年限给予3月的医疗期,2014年6月15日医疗期满,现在医生的建议是可一边工作一边药物治疗,但由于此员工目前的状况,可能在医疗期满后仍无法取得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即不符合岗位的录用条件。
现在公司的决定是:如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取得健康证,公司将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通知日期是以医疗期满后通知,还是现在就可以通知员工,顺延30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你以上的案例,医疗期未满,现在只是推测,还不能最终认定不能从事原工作,而且即使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有没有给予安排其它工作,这些都是要医疗期满后才能认定的事实,事实认定后才能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