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资经理在岗8个月,期间,其下属经常生病,基本都有其一人完成本部门基础事务性工作。并同时兼行政,法务,企划等工作。一人应对180人左右的团队。向上对总部各部门汇报工作。横向与子公司后勤职能部门配合工作。并向子公司汇报工作。向下,管理150人的终端零售管理团队。
经常晚上9、10回家。周末也是经常加班。节假日加班(公司规定,子总签字认可的加班才算加班)。现子总不认同加班,也不同意调休。
现因子总原因。人资经理提出离职:
要求如下
购买试用期3个月社保(补足应发工资额作为社保基数)。
支付加班费
离职补偿金
请问以上要求合法吗
辞职理由: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6、38条。
加班是公司总部劳动合同中,明确条款规定不允许加班。
但实际情况是。不加班的话,工作就根本完成不了
人资经理提出离职,说明是辞职,不存在离职补偿金一说。
购买试用期3个月社保,如没有购买是要补缴,如只是补足的话那要看地方的政策,我所在的城市,这个诉求是不受理的。
加班费的话要承担举证,谁主张谁举证,人资经理主张但资料有单位保管,则单位需配合。提供打卡记录。如确实存在加班事实,而薪资构成中没有加班费,人资经理未确认工资条,这部分费用是要支付的。但另一角度,人资经理作为管理者,存在这样的问题也属于自己管理不到位,这事情是当时就知道的,是否应承担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