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3日,邵某入职某咨询公司分公司,担任客服专员,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2020年7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10月30日,该分公司向邵某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函,写明: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注销,出现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现公司通知您:公司与您之间于2014年6月13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10月30日自行终止。
2020年11月16日,邵某分娩一女。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分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注销,某咨询公司同意对其所欠付费用承担责任。
邵某前12个月的平均薪资是3879元,诉讼中邵某主张平均工资按照公司通知其待岗前一年的工资计算(2019年7月~2020年6月),故仲裁赔偿54609.1元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赔偿邵某多少钱?
A:25213.5元
B:50427元
C:54609.1元
A:2521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