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公司不按时发工资给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在第二天就不来了。公司有晚发,但是还是在次月结束前,30天内发放的,员工还能以此理由去仲裁或上诉吗?应该也不能恢复劳动关系吧?还有一个月工资公司可以暂扣吗,因为其未做任何交接就离职了,公司制度内有规定,未做交接,薪资不全额发,同时该员工年终奖因计算错误拒不退还多得1.5w。
一段一段说,公司没按时发工资,员工有权仲裁讨薪或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合同。公司在次月接诉前发放了工资,如果这个时间段还在仲裁举证期内,那么被迫解除合同的诉求不会被支持了,因为此时此刻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结果都不存在了,如果是仲裁举证已经结束,仲裁庭已经给出仲裁意见了,那么员工诉求就会得到支持,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以员工不做交接离职为由扣工资是违法行为,公司的制度本身是违法的,所以是无效的。
员工年终奖计算错误的问题是另一个问题,谁主张谁举证,在员工仲裁公司拖欠工资的仲裁庭上,公司说这个事,仲裁庭是不会受理的。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发放时间,没有按时发,属于公司违约。
1,员工即使以此理由去上诉,大概率是不能胜诉的,毕竟延迟发工资未超过一个月,而且又不是每月都这样的;
2,公司扣工资肯定是违法的,即使没皎接工作就离职,如果因此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只要公司有直接证据,还是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后再发给员工;
3,年终奖的事儿,还在还远,就看年终奖发放的具体办法了,至于多发出的一万五千元,是可以向员工追回的,员工如果不退,可以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