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陆某系某贸易公司员工,2016年11月15日下午,陆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颞骨骨折等复合伤,陆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6年12月8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陆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7年6月5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陆某为九级伤残。
陆某因交通事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陆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227.12元、陆某的误工期为180日。
陆某起诉称: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0261元。 问:你认为本案工伤职工已经获得第三人赔付的误工费了,再申请停工留薪工资,法院会支持吗?
A:会 B:不会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