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向大家请教一个问题。
背景:2021年6月1日员工小王被派遣公司安排到我公司上班,合同期限为:2021年6月1日~2023年5月31日。
我公司会在派遣员工工作满一年的时候提供转正机会,转正流程为:派遣员工填写转正申请表---用工单位审批通过---派遣员工跟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证明标注为个人解除)---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因此我公司在2022年6月1日前让员工小王走了以上的转正流程后,于2022年6月1日正式跟小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2022年6月1日~2023年5月31日。然后最近公司领导决定不跟员工续签合同了(公司终止),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的时候是否要算上1年的派遣员工工龄?
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ren民法yuan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个人问题:公司让员工小王走了转正流程(转正申请表、个人从派遣公司辞职),一年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计算经济补偿的时候是否可以不算上之前一年的派遣工龄?这样操作和以上的法律法规是否冲突?
你引用的这些法律法规其实并不准确。首先这里的非本人原因就不适用。所谓的非本人原因是指两个用工单位之间决定的人员变动,而不是劳动者与某一个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变动行为。在你这个案例中,劳动者作为派遣公司的员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又入职到新用人单位,这整个过程都是本人意愿,所以完全不符合你例举的法条所规定的内容。
其次,你们公司(新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年后,决定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N,但是并不需要承担该劳动者与上一家用人单位之间的补偿义务,当然,这是从你公司与劳动者本人的角度去解释的。
第三,从两个公司的角度去解释,如果当初,你们公司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时,有约定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的补偿金应该由用工单位支付的,那么就应该按协议约定处理,如果没有这方面约定的,那么就应该由派遣公司(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如果产生劳动争议的,用工单位(你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这一切如果成立,还有两个更大的前提,其一就是劳动者提出在劳务派遣公司的离职补偿诉求时是需要遵守劳动争议诉讼时效限制的,也就是一年内,所以留给员工的时间其实也不多了。其二就是当年劳动者与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是个人主动辞职,否则也是无法要求补偿金的。
在劳务派遣公司一年后,是个人原因离职。所以这一年与你现在公司无关。个人认为补偿金不应算上这一年。
1、离职注明个人原因就不算上一年的派遣工龄。
2、重新入职新公司,办理手续,工龄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