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岗员工在管理岗竞聘后落聘,后来该员工竞聘了操作岗成功了,在操作岗工作几天后提出岗位不合适(公司未与该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仍为管理岗位),提出不同意岗位调整,要求以与公司协商调岗不一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请问这个合理么?
不合理,竞聘行为的本质就是员工主观意愿要争取某岗位,不存在企业强迫或者单方面调岗,员工在任职期间内的 岗位变动,并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只需要提供组织内部竞聘的文件和员工参与竞聘的相关证据就可以了,员工提出的那个所谓协商不一致根本不成立,仲裁也不会支持,更谈不上什么赔偿。
不合理,竞岗可以说属于公司自主用工权力,员工自愿竞聘,又以自己不合适提出解除合同赔偿,一是公司没有逼迫,二是员工在竞岗前应该有考虑岗位匹配度的自主性,如此将责任归责于公司,不太支持。是不是可以类似理解为,候选者入职应聘到公司,后面发现应聘岗位不适合自己要走,公司该赔偿应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