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有一员工,确诊为职业病,一直在住院治疗,医疗期过了,也在住院治疗,通知回来上班,说需要医院治疗,事实也是在医院治疗;期间我司一直都有按规定发医疗期工资给对方,社保、公积金一直在购买;今天突然收到对方寄来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里面的要求说,我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未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拖欠工资,说本人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像这样的情况,我司应该怎么应对比较好?麻烦各位支招
职业病属于工伤,不存在医疗期的概念,应该发放全额工资,现在员工提出被迫解除,你们应该赶快支付补偿金,礼送员工回家,顺便烧两注高香,庆祝一下运气爆棚了!
等仲裁通知吧,拿到了仲裁材料,再考虑和解还是应诉。
员工诊断为职业病,没有医疗期一说,用单位需要在1个月内给员工申请认证工伤,按工伤等级进行赔付处理,1-4级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认定工伤停职留薪期工资待遇不能变,如果公司没有 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基金赔付部门由企业赔付。
职业病是什么概念?你不大了解。
1、依法全额治疗,大多数职业病是治不好的,治疗也只是缓解病痛,所以基本上是无底洞。
2、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所有的工资按照起平均工资支付,待遇不变。这点不会有人要解除合同的,除非不懂法。
3、现在双方都不懂法,如果你收到了这个,合适清楚是否员工本意,如果是,该补偿就补偿。解除掉就很幸运了。不过对于员工来说,法定义务都没有得到。
既然是职业病,应该要申请工伤/鉴定伤残等级的,认定是工伤的话是有停工留薪期的,不能以医疗期满对待;
积极应诉吧,看员工的诉求是什么,准备材料吧,该认的就得认,该赔得少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