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咖,劳动法对试用期管理有明确规定,只可约定一次试用期,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期限。个人理解劳动法不承认延长试用期说法。但是实际中会存在试用期内员工请病假、产假、事假等较长的假别,这也无形中缩短了试用期时间。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试用期内请病假、产假、事假等天数不计算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将依照请假天数顺延,是否合理合法?
依旧是不合法的,虽然从情理上有合理性,但是这样解读法条依旧是不对的。试用期认为时间不足,可以提前约定试用期出勤时间为转正条件,避免申请假期过长,考核无法服众。试用期依据合同签署时间确认,不可随意变动。
延长就是违法。所以,别纠结试用期延长的事儿了,把心思花在员工到底够不够格上面吧
不合理,可以在试用期考核标准加上出勤规定,如果试用期请假天数超过多少天,就认定试用期考核不达标,避免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