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是必须与员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因为员工对于劳动法并不是很懂,大部分时候都是公司说怎么签就怎么签,对于hr,我们第三次签订合同应该怎么签,是否可以第三次续签一年,第四次再续签一年?对于第四次还是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在合同未到期之前员工已到达退休年龄,hr应该怎么处理?以上问题会存在的风险?谢谢
按常规操作,应该前无固定期限合同。
1、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了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之后,第三次续签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继续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不提出签“无固定期”。但是,如果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这时候劳动者没有要求签订固定期的,单位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因为这个“主动权”现在已经单一地归在劳动者手上。所以,此时单位必须要求劳动者书面写一份申请书,申请要求“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否则单位日后有可能因“办理的手续”上不符合规定而属于违法签订劳动合同,需要赔偿第二倍工资的。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到第三次续签时候,公司要明确告知员工按道理也应该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保留面谈记录和视频摄像),固定期限合同也可以,但是选择权在员工这一方,员工签什么就是什么,对公司来说已经尽了告知义务,其他还好。注意:
1.从理论合规角度讲第三次公司必须把这个跟员工讲清楚,看员工选择;从现实合规角度讲,可以出个书面的意向书,列明员工的选择:续签:固定、无固定,不续签;如果公司期望是签固定,就利用员工的不太懂,让他选择续签固定,然后在意向书上签字。(这个做法是否合适就不评价了,有时现实就是现实)
2.到退休年龄了,就按当地政策流程办理退休就行,跟合同期限啥的没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