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员工的劳动合同里有这样一个条款“乙方同意甲方支付的报酬中,包含离职时每年应补偿的一个月工资。”这个条款合理吗?
离职补偿金按年分摊支付,其实是可以的, 法律上并无禁止这种支付方式。前提是,公司要能够证明具体哪一笔款项是支付给员工的离职补偿金,比如每年除正常工资外,额外再发一笔钱,并明确款项的用途,由员工签字确认,而不能笼统的说工资里就包含这笔钱。
所以即便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那么在未来员工被公司辞退时,员工因离职补偿问题提起仲裁时,公司依旧负有举证责任,而到时候只拿合同里的这种约定显然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这种文字游戏玩的有点低级,劳动合同法中的补偿标准有清晰的规定,一旦发生仲裁纠纷,公司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这个条款的核算,写了相当于白写。
不太合理的,要能证明工资中哪一笔是这个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