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印某进入某公司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2021年2月15日,印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辅助工。
2021年9月6日,印某在工作过程中右下肢不慎被机器绞伤。
2021年12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印某所受上述伤害为工伤。
2022年6月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其致残程度为四级。
印某要求公司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公司表示,印某到公司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不应形成劳动关系。印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都未缴纳过养老保险,并非公司原因,印某无法办理退休及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是印某对其自身权益的忽视,与公司无关。
问:你认为,本案中法院会支持谁的诉求?
A:印某
B:公司
C:两者折中
C:两者折中